(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定全县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及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和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落实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县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报与实施,审批和管理全县房屋拆迁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市供热事业管理工作,拟定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供热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管理维修;组织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县城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拟定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参与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限额以内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房地产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定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销售许可;组织住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十)负责执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人防政策及技术标准。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