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瓦市城乡建设,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体系规划管理,办理一书两证和竣工验收的工作。
2、负责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意见、发放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
3、负责对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组织规划委员会研讨、制定规划方案的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确定用地范围,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4、负责对市政工程、道路、各种管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核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用地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负责对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工程设计、提出要求,审核方案,办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负责对建设项目定位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审核方案,办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7、负责对临时建筑审批工作。
8、负责对全市农村农民建房、翻房指导审批工作。
9、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测绘、地图发放、测绘标志保护维护管理的监查、监督处理。
10、负责对全市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监察、监督、巡查、拆除、处罚的工作。
11、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等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指导中长期有关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12、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定额,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测定有关工程定额,监督指导 贯彻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13、拟定工程咨询、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4、负责指导全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城市公用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治理及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和城市牌匾雕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5、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房地产行业建设的管理及小区物业建设的管理。指导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中介组织和房屋产权、产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6、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审图及鉴定危险房屋工作。
17、负责和指导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设新技术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18、负责全市建设企业、供水、供暖、燃气行业资质审查和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19、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民防空防灾教育。负责城市公建及民用建筑人防结构的审核,并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依法查处企事业及个体商户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行为。
20、负责对全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市容环境、房屋建设、园林绿化、人民防空、城市公用设施及供水、供热、燃气等实行综合执法、协调、监督、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行业管理工作。
21、负责城市防台、防汛、山林防火和抗震预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