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 指导编制全县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城镇规划、体系规划、园林绿化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三)拟订房地产行业政策、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县住房改革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格)认证、年检工作;负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工作;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民用建筑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施工图纸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筑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并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勘察设计、抗震设防、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并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贯彻落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相关工作。
(六)负责城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作;拟订基础设施项目、旧城改造、小街小巷改造、供水、环卫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工作的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及地下管网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客运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区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作;指导乡镇城镇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工作;指导乡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燃气、供热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和小城镇与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镇、旅游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执法工作;对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行监督检查。
(八)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制订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上述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