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本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镇(街道)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供水、用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河道、水库、山塘、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和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线,组织和指导全市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镇(街道)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面上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排灌、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全市违反水法规水事行为的查处,协调、仲裁跨镇(街道)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