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全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管理控制性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审定城镇居民建房及单位建设项目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发放“一书两证”。
3.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报监、建设工程许可等手续。负责工程勘察、建筑安装、建设装修的行业管理。
4.负责对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6.指导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管网、国防光缆通信、供电管线埋设架设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管理城镇防洪、排涝工作。
7.负责全县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装修等建筑企业和勘察方案设计、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燃气、公交等行业的资质审查和报批。
8.制订全县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新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
9.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10.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建设规划。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查报批和年度审验;指导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和指导全县的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县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质量。
1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