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审批、配建、购买、租赁、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查备案、监督检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负责指导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收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房屋交易备案。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统筹编制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安排的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排水管理工作及县城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县城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县城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验收和移交工作。
(八)负责制订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九)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村庄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县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三)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县城危房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县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县城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五)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县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十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县城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县城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十四)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和中水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玉城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
(二十五)负责颍水河县城段河道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城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区占用道路、便道摆设摊点、堆放物料、展示促销等行为的整治规范以及城区道路、便道的挖掘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便道、公园、广场、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绿化管护等服务外包企业监督管理、指导调度,负责协调、监督县城及村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参与县城开发和县城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指导协调主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三十)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县供热、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指导供热、燃气工程建设工作。
(三十二)负责指导城区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
(三十三)负责县城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负责指导县内各乡镇、村庄的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工作。
(三十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指导各乡镇城管综合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三十七)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三十八)负责街道绿化、公园广场及水系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对城区公园、广场及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九)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和监管工作。
(四十)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四十一)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十二)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实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四十三)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负责园林绿化专业知识培训及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四)负责对城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争创省、市级园林小区(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审核上报。
(四十五)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四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