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研究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规定、办法;负责经批准后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 查处违法案件,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等工作,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工作,负责城镇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和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租、转让工作,协助管理地勘成果、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编,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协助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协助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籍、征地、房产、地质矿产等方面的测绘项目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负责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县外组织、个人来县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县地图市场;负责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拨给的地勘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基础测绘专项基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及县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基层国土资源所、局直各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作,加强国土系统廉政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承办全县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负责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