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采矿权流转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条件。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