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范、透明定价。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推进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制定合理的输电价格。(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强化监管,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专项工程收益。既要激励电网企业主动加强管理、降低经营 成本,又要约束电网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三)坚持促进电力平衡充分发展。通过科学的价格机制,发挥中西部地区能源优势,保障东部地区能源安全供应,实现电力平衡发展。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建设,提高电力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增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 2018-2019 年。
第二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其中:运维费率按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 80%确定;投资和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还贷年限按 20 年计算;项目经营期限按 30年计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按项目经营期限计提折旧费。
第六条 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关参数,定期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并调整输电价格。 其中:历史运维费、折旧费、输电量等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监管周期内,运维费率、银行贷款利率等参照新投产专项工程核价参数确定;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实际利用小时达到设计值 75%的,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 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三章 输电价格形式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电量,可在基准输电价格基础上适当核减。
第九条 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
第十条 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第四章 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