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个人。
(二)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应占8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20%。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提高针阔混交林的比例,鼓励林草间作。林间种草的按生态林补助年限补助。
(三)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供应必须本着就地就近、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差价,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运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四)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食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五)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权属证书,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六)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不同渠道的资金,要结合退耕还林(草)工程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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