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信访、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四)规划科(科技科)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
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承担金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 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县(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科(地质环境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对外合作勘查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编制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测绘科
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应管理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及测量控制系统;参与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_.负责地图管理;负责组织测绘科技创新;按规定承担其他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科)
按权限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承担矿业权市场管理事项;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并拟订我市相关制度;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执法监察局
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违法案件。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