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的制度并监督执行。(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五)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指导、管理城市防洪、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和城市建设档案等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六)承担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十)负责全县建材行业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材工业布局;规范整顿建材市场。(十一)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十二)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十四)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