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防身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工作。
(九)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负责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推行无公害产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