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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5/08/271419 作者:佚名
导读: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5]6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新区“8.12”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分别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新一轮“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住建部和自治区安委会的安排部署,现就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委办《2015年度全区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宁安办[2015]13号)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和中阿博览会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全区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2.在建工程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3.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范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实施对责任企业和人员行政处罚等情况。

(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推动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市场现场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严厉手段和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行为;

2.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不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4.施工单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2.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监理单位是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是否按照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四)认真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管理隐患治理。

1. 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内涝积水隐患,加强设施维护,完善应急机制,做好物资储备。重点对易发生短时径流量突增的道路低洼处、立交桥、地下构筑物、棚户区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2. 加强城市供水安全防范。全面排查城市供水系统,强化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增加水源、出厂水和重点用水单位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

3. 加大城市燃气管网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管检查力度。重点排查和治理五项内容:一是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二是燃气储配站、充装站等重要生产场所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效性情况;三是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四是燃气管网及阀门、调压设施的设施安全情况和日常巡检情况;五是应急处置预案、人员、设施的落实和管理情况。

4. 对风景名胜区、公园相关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的检查。会同技术监督、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等场所相关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的专项检查,使其经营处于完好状态,为市民提供休闲、健身、娱乐的放心场所。

5.组织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集污管道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密闭设备,地下管道、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等地下有限空间和垃圾站等地上有限空间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出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和落实监控防范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维修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整治清理,凡无证照、无资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清理出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维修市场。

三、工作安排

(一)认真部署安排。8月底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进行认真细致的安排部署。

(二)开展自查自纠。从9月份开始到年底,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填报检查清单,实行“一企一单”。自治区住建厅将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督查等时机,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强化长效机制。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回头看”,并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巩固工作成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全面部署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重大节庆和会议期间要做好值班安排,填写值班记录,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贯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环节。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开展对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建设施工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运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事故的责任企业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狠抓反面典型,及时曝光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8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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