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交通局的职责。
2、划入原县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
2、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物流运输业发展。
3、县域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储备、争取、建设和管理。
4、全县交通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5、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生产。
6、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建设。
7、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8、水路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