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
(一)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审核和文件起草、有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督查、机要、保密、保卫工作和局机关的文印工作、后勤服务。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工作所需经费预算;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对有关规费进行使用管理;对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办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管理工作,办理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有关事宜,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发展战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听证和法院应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和承办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工作。
(三)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规划股
组织编制实施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地质勘探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审核全县、集镇、村庄规划和开发利用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用地规划规模;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定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和农地转用计划,并对各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股
制定耕地保护办法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进行上报需市、省、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项目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设;指导和检查验收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规范土地市场和地产交易行为;代表县政府对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权进行管理;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的指导监督管理。
(五)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内地籍测量、勘测定界测量工作;负责全县行政辖区内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测绘市场工作;负责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六)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矿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矿业发展的综合协调、信息服务及统计等工作,参与矿业项目的评审、立项、申报等工作,严格报批程序,把好矿产资源开发探矿、采矿前的审查关;引导和组织已在县内设立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做好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管。依照发证权限审查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审批采矿权申请及有关文件和资料、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管理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县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依法调处全县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七)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
拟定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做好地质灾害事故的调查和施救和速报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编制工作;做好全县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工作;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对地热、矿泉水资源的评价、监测工作,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内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