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十二五”期间,全市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要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实物配租保障能力,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要逐步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十二五期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改建、配建、回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等事项,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由政府出资相对集中建设。
(五)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三是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四是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五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六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七是社会捐助资金;八是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债券、贷款和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履行配建条件而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