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福利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供应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属登记部门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买受人不得出租、闲置或私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