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应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明确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五)社会向政府捐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六)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合理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并建立市级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勘测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保障对象的登记核准;租赁补贴发放的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住房保障具体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等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租金收支以及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市规划勘测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和事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负责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核定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车辆所有情况的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下岗、失业等困难家庭的认定,负责对社会保险缴纳和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的认定;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标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及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利用公积金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我市保障性住房有关办法、实施细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