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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一、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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