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和房地产业管理。负责城镇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公有房屋、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负责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涵、泵站、路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镇供水、节水和城镇排涝工作;监管燃气、供热行业;指导城镇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四)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或参与各镇办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监督各类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城镇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管制、指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或协调各镇办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以及小城镇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五)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六)负责或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
(七)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和计划,负责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管理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体制改革。
(九)负责编制城镇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局属单位的内审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