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和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海洋主体功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
土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海洋、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初审、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执行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协助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海洋、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政策措施;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和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地籍测绘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根据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年检工作;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管理测绘信息数据的责任。管理全市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汇交、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和测量标志的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十六)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七)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市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八)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助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和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二十)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标准、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二十一)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应用和管理,执行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对外合作和交流。
(二十二)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二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协助在自治区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
(二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