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区交通局的职责、原区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业务职责,整合划入区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交通部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互相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所辖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