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市及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
2、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
4、承担城乡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城乡供水、节水、燃气、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及负责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参与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参与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宜居城乡的创建工作。
5、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制定工程建设补充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6、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7、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8、按以上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监督县城规划范围内及各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报建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项目设计和施工。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
9、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产权登记办证。负责廉租房、解围房、公房的管理及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指导住宅建设的规划。负责指导制定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10、负责建设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地进驻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等队伍的审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11、负责和指导县城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县城道路管线资料的收集,协调县城市政各专业管线建设。
12、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