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全县国民经济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3、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河、库、渠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规划、指导、监督城镇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工作。
4、拟定全县节约用水规定,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5、依法实施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处理辖区内水事纠纷。
6、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水工程实施行业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全县河道、堤防、水库、渠道、涵闸等水域、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渠、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
8、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和城关防汛抗洪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早工作,对河、渠、库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节水灌溉工作。
9、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全县农田基本建设工作。
11、负责水利建设的计划安排及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