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以下简称百万亩重大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实施行为,确保项目实施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行部级监管、省级负总责、州(地)级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与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
(五)与其它部门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子项目是项目片区范围内以黄河为界,按水利骨干工程南北干渠来划分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管理的省级领导机构。领导和组织项目的管理,协调和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工作,以及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省黄河谷地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是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协调、监督和督办落实。
第八条 州(地)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百万亩重大项目的州(地)级领导机构。对本州(地)区域内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领导和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效果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所在县政府成立百万亩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章 工程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公告制、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第十一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及监理单位的选择实行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进行,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百万亩重大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由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的选择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实行总体实施方案指导下的年度实施计划制度。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负责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县建设指挥部通过公开张贴、广播、电视和报纸、刊物等方式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基本情况公告、权属调整及项目建设实施方面的公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负责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涉及项目建设范围和建设任务调整变更的,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或终止实施时,由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报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同时报州(地)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开展和指导百万亩重大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负责开展百万亩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申请拨款制度。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和质量书面意见,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不得以调减建设规模或工程内容等变相改变投资标准;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列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片区项目(或子项目)竣工后,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验收按片区(子项目)以县为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中间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分为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阶段验收包括标段验收、子项目验收和片区项目验收。标段验收由州(地)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子项目验收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验收;片区项目验收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州(地)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审查后,报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六章 移交管护
第二十七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片区(子项目)标段实施完成后,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分别与县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组织签订百万亩重大项目管护协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签订基础设施管护机制责任书,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向县档案局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的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百万亩重大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部门是百万亩重大项目的直接监督机构,履行百万亩重大项目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实施管理机构应各尽其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监察机关对参与百万亩重大项目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项目实施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扰乱百万亩重大项目实施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