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订有关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场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
(三)为各方当事人及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洽谈、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活动的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
(四)受业主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国有资源、产权等其他各项交易工作;
(五)收集、发布招投标中心的各类交易文件、交易信息政策法规等信息,为各方当事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数据,搜集、整理、分析、统计、汇总、上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相关工作情况和信息;
(六)协助业主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七)负责受理、答复投标方的询问或质疑,对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必要时,提交处理意见交招管办批复;
(八)建立供应商、建设工程交易会员、土地开发承包商(自然人或法人)库,建立招投标的各类信息、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信息库;
(九)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运作过程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十)办理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