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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管理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全县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二)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在本县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本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管理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全县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二)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在本县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本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执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所辖区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报批;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县级的风景名胜区设立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含街、区、镇、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节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

(六)负责全县集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县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实施、建设和试点工作,推进集镇和村庄建设改革的发展;指导农村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改、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负责城镇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等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上报地区级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本县建设科技管理工作,制订本县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其推广应用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下设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自治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政策执行措施,指导并监督实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规章和措施,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制订全县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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