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河流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水利水电法律法规。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州和跨县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黔南州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管理和指导、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镇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全州“三小”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节水灌溉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二)负责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三)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州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