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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城乡建设与工程管理学院规章制度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 试 行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学生的培养规格和学习要求 第一条培养目标培养品学兼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分析解决问题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职

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 试 行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学生的培养规格和学习要求

第一条培养目标培养品学兼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分析解决问题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综合素养,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工作组织能力,有创新精神和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优秀的品德是前提,扎实的专业理论与技能是基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核心,较全面的综合素质和较高水平的职业应用与开发能力是标志。

第二条基本规格

(一)知识结构:要求具备专业性知识和素质性知识。专业性知识包括所学专业学科领域知识,专业基础知识等;素质性知识包括工具性知识,基础性自然科学知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外语及计算机应用知识,以及适应岗位需求的相关性知识,包括经济商贸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等;

(二)能力结构:要求具备专业核心能力和关键能力。专业核心能力是所学专业的基本技能要求,是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专业问题的能力;关键能力是指学习能力、工作能力、交流能力以及良好的岗位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发展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素质结构:要求从思想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养成,要会学习、会做人、会做事、会合作、会生存,不断完善自我,全面发展,能够应对机遇和挑战。

第三条培养模式

(一)学校以应用型本科为办学定位,以应用为主旨构建人才培养方案,以应用能力培养构建相应的知识平台、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线;

(二)学校不同院系的不同专业要在确保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方案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同时,通过不同专业方向的动态培育过程,促进学生多方向、有特色发展,既确保基本规格要求又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三)学校倡导不同专业实行差异化教学和分类培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报考研究生,提高学历和进一步深造。同时,针对学生的职业需求,构建各专业职业技能训练体系,搭建灵活的职业技能训练平台,确保职业能力的培养;

(四)学校实行“三证制”,即要求学生毕业时不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要求针对社会职业发展需求,取得不同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课程学习要求

(一)通过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学习及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学会并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践行“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形成良好的专业情操和职业道德品质,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通过通识类课程的学习和课外、校外实践活动的积极参与,了解人文科学、自然科学、艺术及工具性学科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基本技能,扩大知识面,拓展创新思维空间,为深化学科专业学习提供宽厚的文化素质背景;

(三)通过学科专业理论类课程的学习,牢固掌握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形成专业基础学力,奠定专业能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四)通过实践类(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课程的学习,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和技巧,在演练和实作过程中学会操作,学会创新和发展专业能力,为主动就业与创业奠定基础;

(五)在理论课学习过程中,应注意挖掘实践性因素,理论必须联系实际。在实践课学习与训练过程中应注意总结,提炼理论,使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互为补充,力求知能一体。

第五条学习行为规范

(一)认真学习和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前规划和设计好自己的学习生涯,明确学习目标,并在教师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书;

(二)根据培养方案的学期安排和教学进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每学期按时选择修读课程;

(三)认真修读每一个课程模块,取得相应学分。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

(四)认真参加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考核,努力取得优异成绩;

(五)不得无故旷课缺席,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一、入学与报到

第八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复查结果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注册与缴费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报到后不能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注册时必须出具学校计财处缴费凭据,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年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凡毕业前仍有欠费记录的学生,无论金额多少,均不得参加毕业答辩(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贫困生名单由学生处审核认定后提交学生所在院系,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后负责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四章 修 业一、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个别专业基本学制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提前或推迟毕业。第十五条本科生允许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 个别专业为四至七年);专科生允许修业年限为二至五年,上述修业时间含休学和编入低一年级的时间。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规定年限仍在校学习者,无论何种原因均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师范类学生在修业期间,本科生可享受四年师范生待遇,专科生可享受三年师范生待遇,但学习年限超过本、专科基本学制规定年限仍在校学习者,无论何种原因均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二、毕业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在我校修业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基本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各课程模块学分和毕业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毕业学分。

第十九条理论教学课原则上16-18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1周计1学分,不同类别专业或特殊课程可单独处理。

三、课程修读与免修免听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教学进程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不同专业允许设置不同的课程模块,不同课程模块对应不同学分。学生应独立完成各课程模块的学习,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同课程模块之间学分不得相互替代。

第二十二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免修相应课程,并取得免修课程的学分:

(一)对成绩优良且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2.5的学生,经批准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对实行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证书认证的课程,已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2)(3)(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已通过云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可申请免修《普通话》;

(四)因专业变动等原因,先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要求基本一致,成绩经教务处认定的;

(五)因编入低一年级的课程免修按第四十七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参加相应免修考试的实际分数记载。对实行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证书认证的课程,无分数记载的,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二十四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但需参加课程的期中和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下一学期所开课程的免修、免听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及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免修考试由各院系统一组织并在开学第一周完成。成绩合格学生名单及成绩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记载成绩。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劳动课、军训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军训的,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学生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准予记载规定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体育课的,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但应按时上课并由体育课教师安排适当的身体锻炼。成绩由任课教师酌情认定,报教务处审定后准予记载规定学分。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获得学分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三十条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考核方式多样化,必修课程必须考试。未列入考试的课程,均为考查课程。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占70%-80%)和平时成绩(占20%-30%)综合评定。对实践环节较多、实验份量较重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50%,具体取舍由各教研室决定,并向学生公开。

第三十一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成绩记载分为百分制记分和五级制记分两种: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单独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一律采用五级制记分。五级制记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表:

等 级

A

B﹢

B

C﹢

C

D﹢

D

E

成绩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分以下

五级制

及 格

不及格

绩 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某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准确至小数点后1位。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申请提前完成修业年限、评定奖学金、推荐就业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核算一次。学生所在院系应负责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五条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平时欠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缺考,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按第七十四条分别给予处分。

五、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可申请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八条考核不及格课程可有一次补考机会( 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载;补考不及格,成绩按实际分数或不及格记载。

第三十九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须进行重修。重修课程学费的交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修课原则上不安排重修,不及格者可重新选课。

第四十条课程的重修可以通过参加重修辅导班、跟班听课、自学等方式完成。参加辅导班或以自学方式重修的,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报名并参加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跟班听课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未履行相关手续者,不予记载成绩。

第四十一条重修辅导班公共必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必修课程由各院系安排。但同门课程报名重修的人数须达到20人以上方组织开班。

第四十二条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

六、升级与编入低一年级

第四十三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四条经本人申请,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部分高年级课程,但仍应当参加原年级(班级)活动。

第四十五条凡一个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2门、未取得相应学分者,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予以书面警示。

第四十六条凡一个学年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达3门、未取得相应学分者( 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编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审核,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审定后可不必重新修读。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低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

五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一、转专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录取专业报到注册,报到时一般不得更改专业。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十一条 转出和转入专业一般应为相近专业,学生转入专业所属院系应按专业要求,组织对转入学生的测试。

第六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系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所在院系提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转入院系重新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 学

第六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在校最后一学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及由省内(或省外)地州同类院校转入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纪律、处分、申诉一、纪 律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统一安排、遵守学校纪律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病假应持有校医保中心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 含3天 ),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30天以上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或请假逾期返校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旷课。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六十九条对旷课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执行。

二、处 分

第七十条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以实际在校时间计,允许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七十二条对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达75学时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因旷课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若经教育后认识较好,真诚悔改,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写下保证书,由班主任证明,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酌情降为留校察看处分,以观后效。若继续无故旷课,恢复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第一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参加重修;

(三)累计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凡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期满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其表现写出鉴定,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提交校长会议审定,对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者,可解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室。

三、申 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不再受理。

第七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十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有关申诉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四条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以重修形式参加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十五条超过规定修业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课程重修。

第八十六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一般仅提供成绩证明。

第八十七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八十八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0者;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者;

(三)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者,外语类专业学生第二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五)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未取得云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教师专业技能(含普通话等级证书)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六)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十九条补授学位

(一)学生在毕业后三年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补授学位;

(二)对因受到处分而未取得学位证书者,毕业后五年内如获县级及其以上地方政府表彰,有相应获奖证书和证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昆明学院本、专科在校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2008年7月31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九十二条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一昆明学院学生学习基本规范一、学习的总体要求

(一)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学习精神,有自主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不做任何违反学校学习要求和规定的事情,不做任何破坏学校校风和学风的事情;

(二)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熟读《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的各项条款,了解学校的有关奖惩条例,规范自己的学习行为;

(三)学生应认真学习昆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了解和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四)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在第一学期内按照所学专业的毕业总学分及各课程模块的学分要求,制订适合自己特点的个性化学习规划,合理设计和安排学习进度,每个学年度应对该学习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学生应经常查询和访问“昆明学院教务处网站”和所在院系网站,全面了解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事程序,及时获取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方面的最新通知和相关信息。

二、学习过程的基本要求

(一)选课的基本要求

1、学生选课前要在教师指导下,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的前后衔接、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按照个人学习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针对每学期本专业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避免因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

2、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网上选课,因漏选、错选需补选及申请课程的免修、免听、缓考等,必须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为有效;

3、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新选课(特殊情况可参加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只能重新选课。重新选课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网上选课。

(二)课程修读的基本要求

1、学生在理论课课堂学习中,课前应充分预习,学会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提前做好上课的各项准备;课堂学习中应认真听讲,积极思维,踊跃发言,参与课堂讨论,在提问或回答问题时自觉使用普通话;课后应复习巩固相关知识、按时完成布置作业,积极参加课后答疑和辅导;

2、学生在实验课学习中,实验前应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实验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遵守纪律,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后要按照教师和实验指导书的教学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均应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和弄虚作假;

3、学生应按时和按质按量地完成课外作业、实验报告和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和思想小结)。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该门课程要求的总次数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4、学生应认真参加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日常考勤、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期中考核或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末考核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应认真对待和参加课程学习中各阶段的考核,努力取得优异成绩;

5、学生在各类考核中,不能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

三、教学秩序和考勤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不得在课堂上和实验室内做任何与本门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在上课及考试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用教学计算机上机玩游戏或聊天;

(二)学生不得在教学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得衣着不整,赤膊、赤足、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场所,进入实验室或生产实习场所应按规定着装;

(三)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在教学场所内进行教学以外的其它活动,或者在教学场所内外高声喧哗,影响正常的上课秩序;

(四)学生不得在桌椅、门窗、黑板、实验台、墙壁上涂写刻画,不得损坏任何教学设施,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教学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五)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凡迟到者,必须经任课教师允许后才能进入教室。上课时,未经教师许可学生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六)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有免听和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无故缺旷达到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附二昆明学院考场基本规则

一、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要求就座。开考后迟到30分钟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开考6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将证件放在桌子角上,以备监考教师查对;

三、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任何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报刊杂志或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在发卷前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否则,开考后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

四、答题纸和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学生不得擅自用其它纸张代替。考试过程中如有问题,须举手示意,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五、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一般情况未经监考教师批准,考试时学生不能出入考场;

六、学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个人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答卷,字迹工整清楚。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偷看,不准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不准代答、代考和传递试卷、纸条等,不得与外部进行任何形式的通讯与联络。凡以非正常途径答卷的,都以作弊论处。对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

七、考试时,学生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禁止吸烟,保持考场的安静和整洁;

八、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退场时应将试卷和答题纸一并交给监考教师,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外逗留、谈话或议论,影响其他同学考试;

九、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继续答卷或拒交试卷者,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按违纪论处;

十、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并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处举报。

附三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的认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认定如下: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

1、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而无理拒绝者;

3、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词典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不听劝阻者;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者;

5、其它经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作弊行为,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毕业班学生考试作弊者留校察看期以实际在校时间计;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者(包括双方);

2、偷看抄袭他人答案者,偷换答卷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抄袭资料者;

4、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涂改试卷者;

5、参与团伙作弊者;

6、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包括双方);

7、考试结束,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8、其它经认定有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2、团伙作弊主要组织者;

3、第二次作弊者;

4、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漫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后果者;

5、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学生作弊,由本人签字认可,写出检查认识,由监考教师认真填写《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分审批表》,认定作弊事实后给予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以零分记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参加重修;

(六)凡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按《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办理;

(七)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符合学位授予相关条例的学生,毕业时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附四昆明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

作息时间

作息项目

备 注

上午

6:30

起床、早锻练

1、本作息时间适用于全校所有校区; 2、每节课标准时间50分钟; 3、每节课课间休息10分钟,上午2-3节课,休息20分钟;下午6-7节课之间休息10分钟; 4、教室熄灯时间:22:30,宿舍熄灯时间:23:30。

7:00—7:50

早餐、早读

7:50

预备铃

8:00—8:50

第一节课

9:00—9:50

第二节课

10:10—11:00

第三节课

11:10—12:00

第四节课

下午

2:20

预备铃

2:30—3:20

第五节课

3:30—4:20

第六节课

4:30—5:20

第七节课

5:30—6:20

第八节课

7:20

预备铃

晚上

7:30—8:20

第九节课

8:30—9:20

第十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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