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昆明市城镇绿化规划,是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绿化规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县(市)园林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县城及县(市)属镇的绿化规划,由县(市)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规划红线、绿线留足绿化用地。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城镇应普遍绿化,重点提高,用15-20年时间实现以下指标:
昆明城区绿化覆盖率为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一环路以内地区和一环路以外地区绿化覆盖率分别为20%、32%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为2平方米、14平方米以上。
县城绿化覆盖率为30-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11平方米。
县(市)属镇绿化覆盖率为25-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11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专用绿地是各单位总用地的组成部份。凡占地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专用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为20-25%;改建和扩建为15-20%;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和县城,新建为25-35%;改建和扩建为20-30%;
(三)在县(市)属镇,新建为25-30%;改建和扩建为20-25%。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小区,人均居住绿地面积如下: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为1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0.75平方米;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新建为1.5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1平方米;
(三)在县城,新建为1.5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1.25平方米;
(四)在县(市)属镇,新建为1.25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1平方米。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人行道每侧的行道树行数为: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和县城、县(市)属镇,主要干道2行;次要道路1行;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主要干道3行;次要道路2行。
第十五条 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临街进行建设,都必须服从规划确定的绿线,按规定的位置进行绿化。绿带宽度为:新建项目5-10米;改建和扩建项目3-5米。
第十六条 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占城镇总面积的2-3%。
第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滇池沿岸及主要入湖河道每侧10-50米的陆地,为规划预留绿地,应当分期分批地植树、种草。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的建设,应当以种植树木花草为主,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除步行道外的园林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多于绿地总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