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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建设

2022/07/1616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扶持城镇绿化。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城镇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从当年全市的城市维护费中安排12-15%,从城市配套费中安排10%。 专用绿地的建设资金,由所属单位筹集,每年拨出绿化专款。新建项目的绿化建设费,应当占基建总投资(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的1-2%,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城镇绿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扶持城镇绿化。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城镇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从当年全市的城市维护费中安排12-15%,从城市配套费中安排10%。

专用绿地的建设资金,由所属单位筹集,每年拨出绿化专款。新建项目的绿化建设费,应当占基建总投资(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的1-2%,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城镇绿化应当做到乔、灌、草、花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引进抗逆性、适应性强和常绿美观的植物,体现地方特色,反映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春城的风貌。

第二十一条 城镇的主要街道、出入口、广场、河岸,以种植乡土常绿乔木为主;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种植珍贵植物和观赏植物为主;机关、学校、部队、医院、科研等单位的庭院,以种植常绿植物和木本花卉植物为主;工厂厂区及其周围以种植抗污染或净化环境的植物为主;小街小巷和居民院坝,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绿化事业的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园林植物的繁育、栽植、养护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艺术水平,加速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信、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等设施,或者园林部门新种树木,应当根据城镇规划,结合实际,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让道、绕道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成片改造的管线建设和植树绿化,应当统筹兼顾,同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应把绿化建设作为专章,并经市、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查、同步建设、同时竣工。确有困难不能同时竣工的,可以适当延迟,但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

第二十六条 驻城镇各单位,在每年植树月期间,应当组织依法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植树,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完不成当年任务的单位,应当向县(市)绿化委员会交纳不足部分的劳务费,由绿化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育苗工作;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机关、学校、部队、工厂等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二十八条 驻城镇各单位,不准损毁绿地建房,确因特殊需要占用绿地建房,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绿地面积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地比例面积补足绿地。

第二十九条 发扬春城人民爱花、养花的传统习惯,提倡单位及个人种植本市市花--云南茶花;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办各种公园、花园对外开放;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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