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同意你们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修改意见及附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昆明地区凡需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买卖及交换产权等,均统一按此标准计算价格,不得自行浮动。
二、凡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买卖、交换产权者,必须经房管部门会同有关双方,共同丈量,按房屋估价标准进行勘估后方可签定协议或成交,否则无效。严禁违反规定的非法交易。
三、此《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自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七月一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你局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是一九六三年制定的批准的,在试行中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九八一年对这个标准又作了修定,并经市建委批准试行,几年来在试行中发现由于房况复杂,等级内容含混,标准不尽合理,价格偏低,执行中争议较多。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使估价标准公平合理,我们按各种不同结构,
分别选择了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估价模式,并针对修改内容参照《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昆明市地区工程汇总表》,以及云南省工程预算定额中“关于建筑工程计算规划”等规定,以及三材和工资调高的幅度,拟定了新的估价标准。
修订后各类结构、等的增减幅度(详见增减幅度对比表),其中:砖木全新结构平均增加的幅度为百分之二十,土木全新结构平均增加幅度为百分之十五,简易全新结构平均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钢混和砖混结构未作内容分析,估价时按实际选价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应摊销的折旧费后等于现值补偿费。
现将重新修订《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连同“房屋等级评定批准”、“房屋成色评定标准”和“计算建筑面积规划”三个附件一并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