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研究确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凡属副市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市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