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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九章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公文处理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昆明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

公文处理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昆明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须呈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签。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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