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二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地方,防止走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