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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审查报告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3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4年5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避免产生必须先申请调解才能申请仲裁的歧义,把《条例》第三十五条“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3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4年5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避免产生必须先申请调解才能申请仲裁的歧义,把《条例》第三十五条“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面的句号改为逗号,使条文的逻辑关系更清楚。

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对劳动者的举报“故意拖延”的表述不准确,故删去“或者故意拖延”几个字。

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拟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法制委员会认为《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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