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事项

2022/07/16273 作者:佚名
导读:行政处罚(30项): 具体事项名称(一):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事项名称(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行政处罚(30项):

具体事项名称(一):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事项名称(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三):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具体事项名称(四):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具体事项名称(五):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具体事项名称(六):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具体事项名称(七):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具体事项名称(八):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具体事项名称(九):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十):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十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项名称(十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具体事项名称(十三):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具体事项名称(十四):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具体事项名称(十五):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

具体事项名称(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具体事项名称(十七):损毁景物、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景物、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十八):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十九):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外,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承接工程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业务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二):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三):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四):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有第1、2、3项行为的,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3至5倍处以罚款;(二)有第4、5、6、7、8项行为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绿地及其设施赔偿费的3至5倍处以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并处以每株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1.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

2.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画树皮、剥皮;

3.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栓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4.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

5.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活、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等;

6.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

7.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8.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五):违反公园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公园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儿童公园、动物园、游乐公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0%;其他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80%。已建成的公园,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六):实施公园内禁止性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1)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游客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十七条: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任何车辆不得驶入公园。

《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十八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树木、山石上攀爬、涂写、刻划、吊挂、晾晒、张贴;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四)在禁止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非游泳区游泳、非垂钓区垂钓、非宿营区宿营;

(六)取土采石,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和树木;

(七)焚烧杂物,倾倒污物、污水;

(八)捕捉、恐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九)其他损害公园环境、设施的行为。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七):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病虫害、遭受损伤、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发生死亡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八):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2、3、4项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20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1.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干、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2.在树上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者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3.擅自修剪、嫁接、采集标本;

4.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具体事项名称(二十九):擅自移动和破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保护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的、从事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20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移动和破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保护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1.倾倒垃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铲草、葬坟、生火、排放废气、放养宠物、堆放物料、封砌地面;

2.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埋设管线;

3.修建筑物、构筑物;

4.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具体事项名称(三十):在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时,由于不属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仍进行移植;移植方案不可行、移植技术不成熟;移植及后期养护费用未落实,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20万元的罚款;造成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2.移植方案可行,移植技术成熟;

3.移植及后期养护费用已经落实。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