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单位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1楼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法制监督机构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有行使园林绿化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一)立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园林绿化部门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行政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园林绿化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园林绿化法律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2.进行案件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要详细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对其陈述进行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3.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消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5.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6.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交法律监督部门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处理
1.园林绿化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审查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重大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园林绿化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2.园林绿化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园林绿化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园林绿化部门的印章。
(四)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由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5)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园林绿化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园林绿化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6)受送达人或具有签收资格的收件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园林绿化执法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一)园林绿化部门作出不予年检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其数额为对个人罚款为3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为2万元以上。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园林绿化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五)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园林绿化法律监督部门审查后,报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园林绿化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6.园林绿化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7.园林绿化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0.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