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管理
第七条
在昆明市新办开发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条件申报开业,申办程序如下:
1、驻昆省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2、市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委、局回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3、各县区所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新成立的开发公司,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免交所得税的照顾。
第八条
开发公司要兼营其它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兼营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兼营业务。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停业时,应在一月以内报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