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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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