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8年5月11日举行第四次会议,审议 、了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经委员会认为,昆 明市是我省经济文化中心,是国务院公布的历史
文化名城,又是享 誉中外的春城。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使城市在建设和发展中 既保持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又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制 定《条例》,使昆明市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非常 必要的。收到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条例后,财经委员会邀请省市有关部门、人大机关有关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会后,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又与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土地局、昆明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修改的条款和修改后的表述交换 意见,形成了共识。此后,又向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反馈修改情况并 作进一步的论证修改。之后,于5月6日将修改意见向市人大常委 会领导作了反馈。5月11日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条例》应与国家法律、上级法规保持一致的问题。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列为一 个区域。从对两个区域规划管理的内涵看,风景名胜区是历史形成或已经建成的区域,对这类区域,主要是保护和利用方面的规划管 理。而对旅游度假区则主要是开发建设中的规划管理,从管理的方式看,更接近于对开发区的管理。其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第二条所确定的开发区的范围,已包含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 为使省、市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建议删去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中 “旅游度假区”,将旅游度假区列入各类开发区进行规划管理。
关于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所遭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本《条例》不宜再规定其他原则。但是,《条例》又要有昆明市的具体求。因此,将《条例》第 四条修改为: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apos;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 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 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 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布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二、关于《条例》确定市、县两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依照本条例确定的审批管理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内 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这一规定,限制了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为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了本条例确定的审批范围以外,还有昆明市政府所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因此建议改为: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关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做好 划管理工作的问题。第一,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贯彻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 通知精神,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 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按 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选址的位置和控制面积;并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意见;第二,最近几年公路及其他专业用地的控制保护地带的管理失 控,很多路段巳经街道化,使公路难以发挥其作用。因此,建议从规划上把好关;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设施、机场、铁路、公路.、河道、泄洪通 道等专业用地及控制保护地带,不得进行无关的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古或改变用地性质。
四、关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中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转变观念,严格执 法的同时,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执法质量。因此,《条例》中增 加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要 求和一些制约性内容。为了管好、用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许可证,防止过期失效的证件流散社会,给管理 作带来混乱,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末增加了“并由发证 机关收回”的内容。在《条例》第四十七条补充和完善了对城市规 划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制约性内容和处罚内容。即:对已经掌握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查处困难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不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关于部分条款的调整问题。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停 止施工已经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应该把这项内容调整到法律责 任一章,作为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三条。与此相对应的原第三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进一步查处的内容,应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 行。因此,建议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内容属于处罚权限的划分,建议将原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行政 除上述修改外,还对一些条款作了补充完善或者个别文字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经反复论证修改后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大会付表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