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于2010年8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现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1997年9月28日经批准实施后,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但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道路管理逐渐暴露出城市道路规划作用不明显、管理主体不明确、新建道路移交工作缺乏规范操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护工作不到位、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缺乏法规规范、财政投入难以满足道路管养工作需要等问题,法规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此,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在进行了征求各部门意见、赴外省市实地考察、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进行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修订)》明确了管理主体,强化了道路的规划管理和财政投入,规范了城市道路移交的条件和程序,细化了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占用和挖掘管理措施。既吸收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又符合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实际,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修订后的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上位法精神,对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昆明市对《条例(修订)》进行一审、二审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提前介入了对法规的修改和论证工作,所提意见、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已基本被采纳,审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修订)》,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条例。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