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发现以下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一)煤矿。证照不全违法开采生产的;被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顿期间未达安全生产标准、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被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在建、改扩建项目不按程序申报,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的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举报电话:63128336,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642室,邮编:650500。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运输单位非法违法从事客货运输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6413641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楼,邮编:650500。
(三)道路交通。驾驶非法拼装、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未经批准组织道路赛车活动的;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举报电话:63163221,地址:昆明市塘双路9号,邮编:650011。
(四)消防。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擅自停用、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者是占用、堵塞、封闭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举报电话:96119,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53号,邮编:650222。
(五)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并有可能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63137271,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楼,邮编:650500。
(六)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跨境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非法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举报电话:65849110,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107号,邮编:650224。
(七)矿产资源开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举报电话:12336,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钱局街83号,邮编:650031。
(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特种设备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12365,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768号,邮编:650228。
(九)无照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地址:昆明市滇池路38号,邮编:650034。
第七条 发现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有下列非法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非煤矿山。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三)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者违规使用氯酸钾的;非法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五)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有害物质超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缺乏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的。
(七)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举报受理单位: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70室,邮编:650500。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可以根据所属行业分别向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的部门举报。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四)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五)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六)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