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合同。
地铁、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由制造单位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减少项目、降低要求、伪造记录。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七条 省外企业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现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
(四)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五)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发现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七)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年度日常维护保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