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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检测

2022/07/1619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1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检验。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1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检验。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在检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检测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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