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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法律责任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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