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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审查报告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5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2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严重威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5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2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昆明市属于雷电灾害多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高度重视,长期以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避免和减轻了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但是,随着昆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以及电子、网络、信息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受雷电灾害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广,致灾隐患越来越突出,防雷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以进一步规范防雷工作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列入了2012年年度立法计划,在经过充分调研,并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县(市)区以及部分专家学者、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向社会公示、组织听证、人大论证等程序,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后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明确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维护、灾害调查鉴定等内容,符合昆明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条例》符合上位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一审、二审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邀提前介入,参与了相关论证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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