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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全文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 1.4 工作原则 准备充分、以备急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

1.4 工作原则

准备充分、以备急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保障到位。

 1.5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专项协调领导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专项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协调领导组)负责应急物资的协调组织和调运。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

专项协调领导组下设“晋城市应急物资储备调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物资办),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2.2 主要职责

2.2.1 市专项协调领导组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应急物资的组织调运工作,决定与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2.2.2 市应急物资办职责

(1)在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的领导下,会同各专项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全市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与应急救援物资相关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仓储企业、运输企业的信息库。负责将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储备体系和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的各类物资,包括数量、品种、储存地等信息统一纳入储备物资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2)将本市和市外可能涉及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及其产品(商品)、品种、规格、数量纳入信息库,并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

(3)与省和县专项协调领导组建立密切的联系沟通机制,与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4)在各相关单位间建立信息员制度,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及时向市应急物资办报送应急储备物资的相关信息。

(5)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的指令和授权,协调各职能部门应急物资的组织调运工作。

(6)按照市专项协调组的指令和授权开展与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的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应急状态下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会同市医药药材公司做好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储备工作。

(4)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储备物资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部门预案和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指挥车辆和警力,确保应急物资运输过程道路畅通,并做好在目的地储存保管和投放等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的要求,积极组织、互相协调,为应急救援物资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确保调运救援物资所需的运输工具,并协助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7)市商务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专项协调领导组的要求,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依法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紧急采购物资和国内外捐赠物资进行跟踪审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储备工作,将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报市应急物资办,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信息。应急救援物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1.1 中央和省、市级安排资金采购的,用于紧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物资。

3.1.2 国内外对该突发事件捐赠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

3.1.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财政部门紧急采购的专项应急救援物资。

3.1.4 市直部门按照现行储备制度储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征集、调运的物资。

3.1.5 其它应急救援物资。

3.2 信息收集和报告

县(市、区)专项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物资严重短缺的报告,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主管部门。

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物资严重短缺的报告,应与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于有可能引起物资严重短缺的苗头信息,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做出事态性质的判断,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做出预警,同时上报省及市直有关部门。

3.3 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后,市专项协调领导小组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3.3.1 指令有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应急保障,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队伍保障情况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情况,随时掌握并向市应急物资办报告物资储备和可能需要的应急物资等情况。

3.3.2 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专项协调领导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物资储备情况和可能需要的应急物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专项指挥部拟启动I级应急响应:

(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物资严重短缺时。

(2)跨域晋城市行政区的。

(3)超出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实际处置能力的。

(4)专项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

4.1.1 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组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4.1.2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2)及时上报省专项协调领导组,请求支援。

(3)当省专项协调领导组接管指挥权后,在省专项协调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全面配合工作。

(4)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2 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专项指挥部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物资严重短缺时。

(2)跨域晋城市县(市、区)行政区的。

(3)超出县(市、区)专项协调领导组实际处置能力的。

(4)专项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4.2.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2)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事态扩展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请求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支援。

(3)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3 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专项指挥部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物资严重短缺时。

(2)在晋城市县(市、区)行政区内的。

(3)专项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4.3.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指导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2)当事件发展呈上升趋势时,指挥部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可调拨应急物资给予支援。

(3)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4 应急处置和响应保障

4.4.1 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应急救援物资紧急调运方案,同时安排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2)市应急物资办负责收集整理救援物资的应急采购、储备、调运等信息,每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和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4.4.2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1)申请调用应急储备物资,一般经突发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或受当地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抢险应急机构向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先以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拨原由、物资品种、调运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授权签发人签名等。市应急物资办根据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的指示按规定程序通知相关储备和运输部门调运物资。紧急情况下,经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同意,可先行调用物资,再补办调拨手续。

(2)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属于何种级别,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应首先使用本级、本部门应急储备物资,在应急物资发生短缺时,可向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市级应急储备物资使用申请。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决定是否动用市级和申请调运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并统筹确定调运方案,发出调拨通知。

(3)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使用情况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向监管部门申报。

4.4.3 响应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根据事件级别、类型和对应急物资的需要以批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和保供定点生产、营销企业下达应急物资调拨、运输、应急采购指令,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指令后,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快速联动。紧急情况下,经市专项协调领导组同意,可先行调用物资,再补办调拨手续。

(2)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第一责任人)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内部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到人,一把手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应急物资调运负总责。

4.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级别启动响应的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每次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结束后,应当对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经有资质的部门估价处理,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的实际耗用情况及时补充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对一些特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2 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市、县(市、区)专项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项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完善预案。

5.3 补充更新

根据紧急动用储备物资情况,市级各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调整和落实有关物资储备计划,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恢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有关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储备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市场供求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动态信息。

6.2 队伍保障

市专项协调领导组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调拨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准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3 财力保障

保证突发事件物资、药品等储备供应应急准备所需资金,由市应急物资办根据预算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支。对在突发事件中提供物资、药品等供应和服务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同时要对物资储备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储备供应保障

建立健全物资、应急药品等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储备、供应和服务工作,并将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报市应急物资办。

6.5 运输保障

申请调用应急储备物资,一般经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抢险救援应急机构向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市应急物资办根据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的指示按规定程序通知相关储备和运输部门调运物资,起用可用的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6.6 治安保障

各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仓库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巡查。公安部门要指导和协助物资储备单位做好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物资储备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存、调出、运输、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发生物资被抢、被盗事件。对故意制造混乱、哄抢、盗抢物资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6.7 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印发出台后,1个月之内,由市专项协调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学习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明确职责及应急流程,研究协调联动事宜。市专项协调领导组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与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救援物资储备调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发改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的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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