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联合核验是指行政审批人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现场核验的办理事项, 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证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联合核验工作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核验通知后,要准时派员参加。
第四条 联合核验工作的开展,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涉及法规规定必须具备专业人员现场核验的事项,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提出联合核验需求,并负责联合核验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联合核验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应现场反馈;如需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联合核验完成次日反馈;涉及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汇总联合核验结果,同时做好核验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七条 联合核验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第八条 联合核验需要专家费用的,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 联合核验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核验要点进行。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增加项目申请人负担,不得影响项目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项目申请人的馈赠、宴请。
第十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有效运用监督职能,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做好联合核验工作中的实施细则、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对联合核验情况进行记录,适时进行通报、汇总和统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